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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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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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5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00年相识,自由恋爱,2002年结婚,2007526日儿子秦一出生。婚后感情尚好,由于被告脾气不好和生活习惯不同常产生矛盾。婚前被告就和我约定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由我负担,被告的收入全由她自己支配。我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上又没规律,2013年我被确诊“直肠癌肝转移”,经治疗现已治愈。在我生病期间,被告对我十分冷漠,不闻不问,稍一不和被告的意就大声斥责吵闹。被告对待儿子也十分严厉,常责骂、惩罚孩子,对孩子的性格形成十分不利。20147月我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没有沟通和交流,被告对我更加冷漠,现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秦一由我独自抚养,不要对方抚养费;3.丰台区卢沟桥南里50号楼1单元×室房屋按市场价出售,所售房款各得50%

被告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我对原告的工作也多有支持。在原告生病治疗、手术期间,我都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只是在原告第三次动手打我且没有道歉后才没有探望。上次法院判决后,我因为要准备职称考试,没有时间,所以与原告沟通的较少。但我们之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我想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需要人照顾,我是护士,在护理方面比较有优势。另外孩子年龄尚小,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孩子自己也希望和父母在一起生活。我和孩子都需要有精神支柱,为了孩子我会尽力维持这个家。

经审理查明:秦某与成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29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07526日生一子秦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秦某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成某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现秦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成某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没有原则性问题,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且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愿意努力维持家庭。另,秦某与成某未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中,秦某与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已生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本次起诉虽为秦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秦某曾身患疾病,成某作为医护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优势,现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愿意照顾秦某并为维持婚姻作出努力;秦某虽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并未分居,亦不存在其他法定离婚的情形。故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给予成某挽救婚姻的机会,对于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成某应当主动反思自身问题,对秦某多加关心、照顾,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秦某亦应顾念多年的夫妻情分,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共同为孩子创造完整、良好的成长环境,携手共建和谐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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