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邵原本夫妻感情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逐渐生出了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本着“聚散有时缘到头,他日相见是朋友”的原则,双方最终决定协议离婚,约定由小邵支付小王50万元,两人随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出于信任,小王也并未在离婚时对小邵名下的存款进行分割。后来,由于小邵迟迟未履行给付小王50万元的约定,小王将小邵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小邵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小王支付50万元。可小邵却在庭审中一再主张自己没钱,没有给付能力。小王无奈之下只好申请法院调取小邵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经查明,离婚时小邵名下各银行卡内共计存款200万元,双方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邵的行为是否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虽然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邵陈述不属实,但小邵在离婚时并没有将其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隐藏或转移,所以不应认定其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故应对双方未分割的存款予以平分。
第二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并列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进行少分或不分。并且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亦或是离婚后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
法院最终依据第二种意见作出了判决,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任何一种情形的成立不以另外情形为条件。
德敬提示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均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本着诚信的精神,不隐匿财产。否则,一旦被发现亦会被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