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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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无害化处理宠物,你能接受吗?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660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一防疫封控区内宠物狗被防疫人员“无害化处理”一事持续发酵。

/ 事 情 经 过 /

11月12日零时许,江西省上饶市金凤花园小区为防疫封控区,需对居家环境进行全面消杀。该次消杀活动要求居民前往集中隔离点时不锁门,但不允许携带宠物。其中一名住户接到通知被要求去酒店隔离,当防疫人员上门消杀时,发现其家门已锁,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辖区民警,在民警的见证下,开门进行消杀。但现场工作人员在未与该网民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该住户称,隔离前,其所养的小狗只要拴好,工作人员则只负责消杀工作,不会将小狗带走或处理。但在12日16时40分许,两个身穿防护服的人撬门进入家中想把小狗带走,小狗挣脱绳子,两人便拿着铁棍敲打小狗头部。

11月13日,江西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回应称,当时消杀的现场工作人员确实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目前西市街道办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调离相应岗位,并责令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已取得该网民的谅解,同时,该群众对疫情期间防控措施表示理解。

首先,我们要讨论的是在疫情期间对居家环境进行消杀的过程中,将宠物狗进行无害化处置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消杀行为,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使公权力则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下,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新冠肺炎并不在上述动物疫病之中。所以,对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宠物饲养者而言,造成了多大损失

对于饲养者的损失有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宠物作为私人财产的相关损失,另一方面就是对饲养者造成的精神损失。就私人财产损失而言,虽然多数宠物价值不会太高,但也有价值较高的情况,当然,不论价值高低,都无法否认属于个人财产的事实。那么,此次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更多是对饲养者造成的精神损失乃至对社会大众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相信,多数饲养宠物的人并不是以此来赢利,而是出于喜爱或消除孤寂,尤其是一些哺乳动物,对人类产生了依赖,人类也对其产生了感情,作为人类的朋友,宠物被无害化处置对饲养者的情感伤害可想而知。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不论是虐待宠物,宠物盲盒,还是宠物无害化处置,都在伤害着人们的美好心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其中一个价值观就是友善,友善不仅指对待人,也包括待物。当然,在疫情期间,为了防疫,采取特殊措施是必要的,但还是希望防疫措施能有些温度。宠物尤其是狗狗,与人类成为朋友几千年,成为了人类的好朋友,作为人类,还是要爱护动物,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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