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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是否必须登记?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1690人看过

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如P2P的债权转让、银行债权转让等等,如果发生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变更效力?

对于此问题,分为两种观点。

一、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的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否则抵押权的转让无效。我国相关法律对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民法典》物权编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即依法继承、遗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政府征收、地役权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行为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因此,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仍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亦取得抵押权。

主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关系,按民法理论基本原则,从权利“当然随主权利”转让,这种性质类似或等同于“法定”的转让。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推出,抵押权是可以转让的,只不过是不能单独转让而已。

抵押权转让的前提是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转移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并没有要求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强制性规定,仅是对设立该抵押权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针对转让该抵押权,抵押权的转让不同于新设立一个抵押权,公示生效主义也仅仅是对于设立抵押权的规定,转让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原先设立抵押时的债权,只是由于债权发生了转移而致使抵押权也随之转移而已,登记的公示效力在于保障对外的交易安全,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因此,在涉及第三人交易时,登记具有公信力,不以实际权力状态为准而已登记为准,即使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也不影响新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同时,如若一概而论认为抵押权的转移需要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容易造成社会交易秩序的不稳定,可能存在抵押人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司法资源亦存在浪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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