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认知里,可能会觉得,提到犯罪,就肯定是做了一些行为,才导致犯罪。但“不作为”其实也是犯罪的一种形式。
首先,有一个大家并不陌生的问题。女朋友问你:我和你妈同时落水,你先救哪个?
一边是赋予自己生命的母亲,一边是将来可能与自己白头偕老 生死与共的伴侣。亲情与爱情的交织冲突,曾经令多少英雄男儿穷尽体内洪荒之力,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复。
网友的答案也是千奇百怪,有人说“肯定先救母亲的,毕竟养育了自己,而且母亲只有一个。”有说先救离自己近的,这样才有机会救另外一个,还有说不会游泳谁也救不了,大喊救命的。面对女友出的这道“送命题”,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其实民法和刑法给了非常全面的回答,就本案例中:
答案是,先救妈妈。因为母亲是直系亲属,法律规定你有赡养义务,在母亲面临生命危险时必须救助。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有能力救助而对父母见死不救的,应当按照不作为的杀人罪论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你只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陌生人见死不救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是否犯法。见死不救分为有作为义务和无作为义务两种类型。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例如,张三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此时,张三具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因其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导致小孩死亡后果的发生,张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总的来说,见死不救不是想当然有罪或者无罪,情况不同,结果亦不同。在见死不救的情形下,要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着眼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以及救济能力,还要看不作为行为是否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
见义勇为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不论“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民事保障,旨在鼓励、倡导广大民众互帮互助、见义勇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身边群众需要提供帮助时,我们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量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