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孟召动与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靖月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2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法务经理, 一审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B、北京XX公司、一审被告徐州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传票传唤各方当事人参加询问,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