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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毒王郭某鹏到底是否可能把牢底坐穿

发布者:谢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827人看过

近,“河南毒王”郭某鹏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本来已经连续十三天无新增病例的河南,因郭某鹏瞒报去过意大利的经历并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导致河南九千多万人努力取得的抗疫成果功亏一篑。全国老百姓都对这个“河南毒王”恨得咬牙切齿,都希望他把牢底坐穿。那么这个“河南毒王”是否真的有可能把牢底坐穿呢?这个要根据他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而决定。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该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这种观点,“河南毒王”郭某鹏就不可能把牢底坐穿了,最多最多也只坐七年牢。

   另一种观点认为郭某鹏涉嫌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这种观点,“河南毒王”郭某鹏不但可能把牢底坐穿,还有可能“吃枪子”。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河南毒王”郭某鹏应该构成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都可以是个人;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侵犯的客体虽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但是,两者之间有一个关键显著的区别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引起疾病传播而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弄清两罪之间的区别后,我们再来分析郭某鹏为什么构成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郭某鹏明知自己身上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对病毒的传染性也很清楚

新型冠状病毒极具传染性,意大利正是重灾区,感染风险大,郭某鹏在意大利逗留数日,那么他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身上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该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郭某鹏是肯定知道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郭某鹏主观上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间接故意)

刑法上主观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郭某鹏明知自己身上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明知自己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可能会造成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的这种危害结果,仍然多次出入各种公共场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既然郭某鹏主观上是故意,那么他应该构成以危险的方法(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此网上传的郭某鹏将要牢底坐穿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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