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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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外卖网络平台—配送员”关系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设定OR“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设定

发布者:谭世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096人看过

徐某某诉杨某某、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裁判要点

1.基于共享经济的“众包配送”模式下,“外卖网络平台—配送员”关系,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设定,但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设定。 2.司法裁判在民事主体间分配权利义务时,需在于法有据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确保行业稳定有序、实现个体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8年3月8日,被告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某路段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杨某某作为拉扎斯公司工作人员履职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拉扎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某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鉴定费共计22万余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拉扎斯公司辩称:其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从未招录杨某某,未对其进行管理,杨某某也未向其提供劳务或劳动。拉扎斯公司将物流费用直接支付给物流供应商,由供应商与配送人员结算。原告未证明杨某某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亦未证明事故时为履职期间。 被告杨某某辩称: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肇事车辆为其所有,未上牌照,事故后没有垫付费用。其是拉扎斯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饿了么”订单配送期间,且穿戴工作服、帽子,事故后总部、重庆负责人均探望原告,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被告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某路段时与原告徐某某相撞,致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为被告杨某某所有,事发时由其驾驶,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和“蜂鸟”平台的运营公司,其通过“饿了么”平台对接消费者和商家,由消费者在该平台向商家订购外卖,其在订单中按比例提取佣金作为利润;通过“蜂鸟”平台对接外卖配送人员,向其推送“饿了么”订单配送信息,且规定配送时间、超时处罚等,并根据送单数量、消费者反馈的服务信息等向配送人员计发报酬。被告杨某某“蜂鸟平台”注册,经平台审核成为配送人员,驾驶肇事车辆从事外卖配送业务,被告拉扎斯公司免费为其提供标有“饿了么”字样的配送包和服装。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庭调查,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5万余元。该案核心在于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而关键在于外卖网络平台应否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被告杨某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杨某某驾驶自有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应由相应的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被告杨某某未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虽未明确要求被告杨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杨某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4.5万余元应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二是被告拉扎斯公司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其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杨某某系物流供应商员工、向物流供应商提供劳务的事实。经庭审调查,杨某某使用被告公司免费提供的标有“饿了么”字样的配送包配送外卖;被告公司根据其规定对杨某某进行管理、并依考核情况向其计发报酬。因此,事故发生时杨某某是在执行被告拉扎斯公司的工作任务,应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其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法院认定杨某某应在超出交强险不足部分中承担85%即13.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拉扎斯公司应赔偿原告徐某某13.5万余元。遂判决: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4.5万余元;二、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13.5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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