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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食用者处以高额罚款!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316人看过


很多野生的动物都是受到国家保护的,有的野生动物还为一些二级保护动物。但有的不法分子为了让顾客吃的野味,一味的抓捕野生动物。目前天津已经通过了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食用者将会受到罚款。下面就小编为你介绍天津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食用者高额处罚罚款的内容。

一、禁食野生动物,食用者处以罚款

天津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食用者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③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

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野生动物本身就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食用或者捕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很多野生动物上也存有很多细菌,人类食用也会感染一些病毒,因此建议大家保护动物,禁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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