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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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乱象丛生,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386人看过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口罩真的是一罩难求啊,在这个背景之下,很多不良商家肆意抬高口罩价格,遭到政府相关部分的处罚,虽然处罚案例很多,但是还是在巨大利益的牵动下,还是存在哄抬医疗物资的现象,那么对于口罩相关的买卖行为有哪些法律规范,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哄抬价格

1月23日,北京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大药房丰台区**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处以300万元的罚款;1月26日,天津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国家机关重拳出击,整治口罩乱象,对哄抬口罩价格处以天价罚款,作出处罚的依据又在哪呢?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属于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北京、天津两家药店明显实施了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从而违反了《价格法》。但《价格法》中只明确了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那么300万元的天价处罚依据何来?国务院2010年颁布的《违反价格处罚规定》第六条对《价格法》第十四条作出了补充: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北京、天津两家药店在疫情严峻的环境下,顶风作案,构成了情节较重,市场监管部门也毫不手软的作出了顶格300万元的处罚。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哄抬口罩价格甚至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明确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构成本罪,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哄抬价格也极易触犯本罪,所以哄抬口罩价格情节严重者也极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朋友圈里卖高价口罩违法吗?

众所周知,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并不是人人都有资格经营出售的,出售者必须通过医疗器械备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出售。朋友圈里个人出售医用口罩涉嫌无证经营,如果存在出售高价口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上文中提到的《价格法》,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中的非法经营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如果说哄抬物价只是为了谋财的话,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那就是害命。疫情严重的当前,假冒伪劣口罩不仅不能给佩戴者做到有效的防护,甚至还会起到反向作用,麻痹大意佩戴者使其更易感染。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2003年5月15日,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不要用自己的无知挑战法律的底线。

疫情当前,最是考验人心的时候。有人不计报酬、奔赴前线;有人却坐地起价、大发国难财。前者以大局为重,坚信众志成城定能战胜疫情,后者牟取暴利,已经丧失了道德的底线。在疫情中,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共渡难关,而唯利是图、大发“国难财“的行为终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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