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并不是驾驶人,他是坐在副驾位置上的乘客,他究竟做了什么导致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8年7月31日,泉州鲤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置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刘某驾驶闽CH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周某、李某沿鲤城区浮桥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鲤城区浮桥街友谊超市路段等待红绿灯时,乘坐在副驾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车买瓶水,打开右侧车门时,周某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碰撞到黄某驾驶的闽C2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倒地受伤,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事故认定,乘客周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周某、刘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39万,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月,本案经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部门将吊销周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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