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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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还(hai)欠款”与“今还(huan)欠款”,很多人被坑!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390人看过


来源:都市快报、民事法律参考;转自:民商法律事务


实际借款时,经常有人就为了这个字发生争吵,为此不惜诉诸法律解决。


比如,张某借刘某30万元,张某陆续还了一部分后,写下“今还欠款10万元”,究竟是“今还(huan)欠款10万元”还是“今还(hai )欠款10万元”,如果是“还(huan)”说明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人40万元。


如果是还(hai),说明尚欠借款人10万元,仅仅一个字的发音不同,会有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这个字,否则会导致歧义的发生。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尚欠款10万元”即可。


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4861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对陈华容于2017年1月21日出具的结算单上关于“今还欠款”的字面意思产生分歧,即到底是“还”货款215000元还是“还”欠货款215000元。


首先,陈华容书写的凭证抬头名称为“结算单”,就其本意与性质,皆有债权凭证的属性,并不当然地含有还款意思表示。其次,倘若“结算单”确认的是还款事实,那么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也应是由郑长环方向陈华容、陈海霞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而不应是由陈华容、陈海霞方向郑长环方反向出具“结算单”。


再有,既然陈华容已还清全部货款,并将原陈海霞出具的结算单收回,那么此时郑长环方已无正当理由再行要求陈华容、陈海霞方与其作任何形式上的结算。而陈华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亦无可能与郑长环方(收款方)进行单向“结算”,反将自己置于新的纠纷之中。综上,陈华容、陈海霞辩称结算单系陈华容对还款215000元的确认,明显有违常理和交易习惯,该院不予采信。


相反,本案中结算单关于“今还欠款”的字面意思,按照结算单的本意与性质,出具的对象、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尚欠货款215000元。最后,郑长环起诉后,陈华容、陈海霞仍未及时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郑长环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


2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民初3167号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赵亮是否已经偿还原告赵玉昌4万元工程款。因原被告结算工程款及还款时间无争议,被告赵亮在2017年5月5日出具的欠条中,“今还欠款肆万元整”,综合离场协议及欠条,被告赵亮同时出具“所有欠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结清”,应理解为被告赵亮尚欠原告四万元,本院对被告的辩称观点不予采纳。


文字游戏要小心!

      

有些人会在合同里玩点文字游戏,当事人一不小心就会中招。从今年2月份至今,杭州法院分别判了几个案子,这些纠纷大多集中在装修和民间借贷中,有些当事人差点为一时疏忽而付出代价。


萧山区最近发生了这样一桩民间借贷纠纷。去年10月份,李某和亲戚合伙做砖瓦生意,手头缺钱需要周转,就向一位孙姓同乡借了20500元。当时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款20500元,2006年3月1日如数归还,欠条由孙某保留。


今年1月中旬,李某先归还了一笔欠款。既然欠款有所变动,双方就在原欠条上改动为“还欠款18500元”。没想到正是这笔款项的具体数额引起了争执。


又过了一个月,孙某再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就拿出欠条为证,认为自己已还了18500元,只要再偿还2000元,双方就两清了。债主孙某有点急了,明明欠款18500元,怎么白纸黑字都能不算数。


两个人为此闹翻了朋友情面,最后闹上法庭。该民事案件的承办人说,欠条的措辞存在歧义,关键在于还(hai)欠款,还是还(huan)欠款。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合同内容解释的案例,需要依据《合同法》判决。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六大解释规则,本案件适用对文字提供者不利的规则,也就是对立字为据的债务人李某不利。法院最后通过到银行查账发现了真相,李某只偿还了2000元,这个“还”字在本案中实际应该念“hai”。


案子承办人说,这一欠条中,动词和副词都是“还”。在很多情况下,汉语文字很模糊,不排除当事人有意设置陷阱的可能。此处如果在“还”字前加一个“尚”字,就可以省却很多麻烦。


可是并非每一位当事人都那么幸运。由于文字理解存在误差,签订合同不够谨慎,有一位消费者为此吃了亏。不久前,杭州滨江区法院判了一例装修合同纠纷。


刘经理要用铝板装饰工作室外墙,经装修公司测算,除了覆盖表面以外,还要消耗2厘米铝板作折边,并约定“折边超出2厘米,按面积计算”。可是装修过半,装修公司说2厘米的折边太浅,要2.5厘米。


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合同》,在补充合同中写有一句“折边超出2厘米所有折边按面积计算”。刘经理当时也没在意,觉得前后没什么两样。可是过了半年,双方对账时却发生争议,装修公司清欠尾款,要求收取包括2.5厘米在内的所有折边款,而刘经理却认为只要付0.5厘米的折边款。


滨江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在补充合同里,“折边超出2厘米所有折边按面积计算”条款已经十分明确,是经过双方更改和确认的,刘经理需要按全部折边付款,因此大大超出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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