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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获得撤销重申

发布者:殷宏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25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67***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2,男,197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3,女,197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某2、李某某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2.5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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