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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

2016年09月07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10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王某某与我方当事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景权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我方当事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宏到庭...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与我方当事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景权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我方当事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我方当事人201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致使情感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我方当事人离婚,并返还原告给付我方当事人的彩礼人民币50000、00元。因原告给付我方当事人彩礼致使原告父母的家庭经济状况造成极大的困难,原告的父亲又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母亲身患严重的脑梗塞,都需要大量的医疗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方当事人高某某辩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对五万元彩礼款我方当事人不同意返还。首先,五万元彩礼均已用于结婚以及婚后的共同生活。结婚前后请客送礼、购买首饰衣物、外出旅游支出一大部分,婚后原告的工资没有给过家里,都是从彩礼款中支出,原告对此曾出具过证明予以认可。其次原告请求返还5万元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是否给付彩礼款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而且原告有工作、有收入,其父母均有退休工资,还有第二职业收入,没有达到需要社会救济的程度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度,也没有证据证实极度困难,因此不具备返还条件,原告这一请求不应支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出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街道及邻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结婚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卖掉房子租房子住。经质证,我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否有债务,居委会无权证明,卖房子应提供买卖协议,是否有病应有医院的诊断,对关联性有异议,社区无法证明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应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院认为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2、原告父母病例及相片一组,证明原告父母有病,相片证明我方当事人把原告打伤。经质证,我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父母的老年病与给付彩礼款没有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我方当事人结婚登记时间。经质证,我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我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凭条一份,证明原、我方当事人结婚后去泰国旅游花出27000、00元。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一共花了24000、00元,钱是原告出的,带了23000元没够,又借了1000元。本院认为该凭条能够真实反映原我方当事人结婚后因旅游所发生的支出,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买首饰、衣物、票据8张,证明我方当事人结婚时购买衣物、首饰共花去13730、00元。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不真实,没有东西,买金子的日子正好是打伤我的日期,不可能打伤我又去哈市买金子。有儿童衣物不符合事实。我方当事人说明儿童衣物是送礼,票子有的是后开的。本院认为此组票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王某某自认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承认彩礼款花完。经质证,原告承认字是本人签的,但是为另一案件我方当事人要求我出的,并不是事实,是我方当事人骗原告出的。本院认为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证据予以采信。

4、相片10张,证明原告经常打我方当事人,半夜经常喝酒。经质证,原告说明因有事才喝酒,打我方当事人。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5、录音光盘一张,证明旅游的钱是我方当事人出的,另外我们是先同居后结婚的。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钱是自己额外出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我方当事人201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方给付我方当事人彩礼款50000、00元。婚后原、我方当事人到泰国旅游花去彩礼款27000、00元,我方当事人购买金首饰、衣物花去13730、00元,其余彩礼款用于原、我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原、我方当事人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我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我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我方当事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给付给我方当事人彩礼款50000、00元,用于原、我方当事人婚后去泰国旅游、我方当事人购买金首饰、衣物以及日常生活没有剩余。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我方当事人高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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