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于2017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税务申报年审等工作,2019年委托人怀孕后单位以委托人工作存在失误不断对委托人施压,委托人不堪其压力、为了胎儿于2019年8月选择主动辞职。2019年10月单位对委托人发起劳动仲裁,要求委托人办理离职交接及赔偿公司损失二万余元(单位主张损失为委托人未按照上级要求停止对欠费客户年审产生的代理费用损失)。收到申请书的委托人找到了律师,律师在与委托人反复沟通后,结合对方的申请材料及劳动案件中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最终确定了答辩方案。关于委托人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问题上,律师主张虽然单位提供了企业商事主体的公示信息证明了客户的实际年审情况,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委托人为客户提供了年审服务。其次,单位主张委托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主要是指尚未收回的客户欠款(至于实际是否收回无从得知),单位将暂未收回的客户欠款作为公司的实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欠款,该部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单位将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转移给委托人,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最终仲裁委因单位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要求赔偿的仲裁请求。
二、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律师建议
很多劳动者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因不熟悉劳动案件的举证、质证规则导致一不小心就陷入了自认,一旦被认定为自认,则对方就免去了相关举证责任,劳动者因此败诉的案例很多。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最好委托律师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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