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规定:恶意起诉者承担对方律师费损失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恶意诉讼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在诉讼初期,由于恶意诉讼人事先精心策划、有备而来,即使作为法院审判者也很难判断其诉讼为恶意,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明明是对方恶意诉讼,我方却要疲于应诉,即便最后赢了官司,但无疑会消耗大量时间、精力、资金,尤其是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里头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即恶意诉讼人可能要赔偿被恶意诉讼人请律师应诉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