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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

作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司法解释浏览:578次举报

广告代言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

法智部落:刘广全

一、最高院观点:

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将广告代言人解释为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尚有立法障碍,理由如下:

(1)对于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刑法采取的是列明式规定,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者。

(2)虚假广告罪属于行政犯,成立虚假广告罪应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广告法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在行政违法尚不成立的前提下,直接将之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不符合行政犯的一般理论。

(3)即便通过司法解释将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范围,还将面临诸多实践操作问题。

比如,虚假广告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对此,实践中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法定注意义务来进行判断或者推定。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程度等,当前还没有相关行政管理法律规定,在行为人辩称自己不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将很难证明。

当然,广告代言人不属于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不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犯罪,对于符合《解释》第2款规定情形的,完全可以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法释〔2010〕18号)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虚假广告罪的理解:

第一,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除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外,还有广告主,不应将广告主排除出去;如广告主同时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理。经研究,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都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如将广告主即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纳入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会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负担;规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构成虚假广告罪没有实质性意义,虚假广告罪只是一个2年刑期以下的轻罪,而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明显要重得多,为突出本款规定的政策意图和打击重点,故未采纳该意见。

第二,情节严重的认定。虚假广告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才构成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称《追诉标准二》)第75条规定了6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是: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3)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仅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两者在表述上有一定的出入,但基本内容相同,之所以未完全沿用《追诉标准二》的表述,主要是出于下述考虑:

(1)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入罪门槛较高,危害后果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导致,故对《追诉标准二》第(2)、(4)、(5)项规定的内容采取了较为模糊的表述方式,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而情节的具体认定则留给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以免出现集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犯罪,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却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不合理现象。尽管如此,《追诉标准二》确立的认定思路应予坚持,在认定危害后果时应主要从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方面去判断;在认定影响恶劣时应主要从特定环境、犯罪形势、集资规模等方面去判断。

(2)虚假广告行为情节是否严重,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固然是重要的判断方面,但必须注意到,虚假广告罪是情节犯而非结果犯,不能仅从危害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故《解释》保留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对于该条款,实践中可以从虚假广告在媒体上发布所持续的时间,虚假广告在媒体播出的频率,虚假广告投放媒体的数量以及虚假广告内容的欺骗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69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 第1100页 观点编号522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