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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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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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寻衅滋事的真实案例

作者:汪小飞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7285次举报


一起寻衅滋事的真实案例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汪小飞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公园十字路口,因道路拥挤与被害人葛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后葛某某看了一眼王某某,王某某即责骂葛清,并用右拳击打戴着眼镜的葛某某右眼,经鉴定,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羁押于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

经鉴定,王某某患有间歇性躁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律师在会见了王某某后,发现王某某其态度比较亢奋,很爱说话,对当时的行为其也表示后悔。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惩处,等他被释放后会赚钱赔偿给被害人的。

一审判决:

经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并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做出(2016)苏01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受援人收到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就被释放了,王某某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

本律师介入案件前,王某某已经被逮捕了。本律师本想为王某某辩护适用缓刑,所以我联系了王某某的姐姐,征求王某某姐姐的意见,是否能够帮助王某某,先行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因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为法院判决缓刑提供很大帮助,但是王某某的姐姐无能力赔偿。最终本案被告人一直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王某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如果王某某的家人能够积极处理这件事,律师能够在逮捕之前介入案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性很大的。

 

 

 

 

注:以上姓名均属化名。

作者: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小飞

注:本文为作者原创,未经本文作者允许,不得转载。


汪小飞律师(电话:13814067806(同微信号))有十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几百起各类诉讼案件,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