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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281人看过

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关系描述如下:

(1)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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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注意: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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