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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367人看过

一、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同居关系如果形成事实婚姻有关系的,可以按婚姻案件处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能出庭的不得拒绝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同居关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

  2、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法律确定事实婚姻是为了解决因当时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而形成的历史问题。只是一种法律过渡,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有事实婚姻的存在。

  3、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自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

  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同居关系如果形成事实婚姻有关系的,可以按婚姻案件处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能出庭的不得拒绝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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