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301人看过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李阿姨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李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阿姨要求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却以李阿姨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李阿姨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先生提起反诉,以李阿姨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先生,刘先生均不予理睬,李阿姨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刘先生则担心李阿姨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阿姨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案情分析:

  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阿姨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阿姨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李阿姨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刘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