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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3677人看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出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法定的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①级数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四)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受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我们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二)印花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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