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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够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334人看过

  除权的主体是相应的一方或双方,法定解除包括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与违约两类,在违约解除场合,一般均认为解除权主体为非违约方,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在违约解除的制度设计上,将其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实现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可以恢复交易自由状态,并实行对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解除权是对非违约方的机会,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做出在对方违约时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反应,同时使违约方丧失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获得利益的机会。解除权人放弃权利的行使,则违约方可以继续履行义务以获得利益。可以看出,违约解除权完全以保护非违约方利益设立,对违约方的惩罚在于其不能再通过合同获利,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解除条件:

  虽然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属合同严守原则的特别例外,只有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才能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允许合同解除的价值基础,合同失去存在的功能性,继续要求履行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2、合同继续履行将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双方利益对比具有基于公平原则调整的必要性。违约方不能存在投机行为,为获取更大利益而违约。

  3、非违约方利益能够通过损害赔偿补足。因一方违约在先,必须在保证非违约方利益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解除。

  在实现方式上,因属于合同解除的例外情形,是对法律制度所确认价值的重新对比,涉及双方利益的具体衡量以及合同履行的真实状况评判,并且该种解除方式也并非赋予违约方解除权,违约方无权通过自行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必须经过诉讼或仲裁进行。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非常严格地审理适用,避免因宽松适用损害契约信守的合同法基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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