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案情介绍:
甲公司经营租车业务,于2017年1月1日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张某租赁该公司的车辆,月租金2000元,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张某应于每月的1日支付当月租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18年2月1日,张某将车辆归还甲公司,表示不再租用该车辆,自此张某也未再付租金。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转租给案外人王某。2018年12月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2、要求张某赔偿9个月的违约损失18000元;3、要求张某赔偿26个月的转租损失26000元。
案例分析: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首先应当证实具体损失数额。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在损失总额中扣除: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在得知违约方违约的情形后没有及时减损而导致的扩大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而取得的利益、守约方可得利益中的成本数额。
另外,提示一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可得利益计算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损失额,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这种主张要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明确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