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14 年12 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 套归男方所有,自2015年1 月至2019 年12 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5年5月,戴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