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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509人看过

以案说法——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凌某、李某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前、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故分居多年。2005年9月27日,凌某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第二部分对双方各自在以前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作了明确。第三部分对双方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书》仅凌某、李某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均未签章。双方签订协议后,对包括C公司、D公司、E公司这3家公司的股权分割按照该协议进行了变更。但是后来因故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现凌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凌某、李某于2005年9月2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凌某、李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最后,虽然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相关3家公司的股权按照协议书进行了变动,但是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未生效,上述股权变动只是导致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变化,并不发生财产分割的效果,有关股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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