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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2646人看过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新《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指当事人(国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是在市一级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根据案件性质标准确定的海事、海商案件;另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所有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国内仲裁的保全由基层法院审理外,其他所有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关于巡回法庭

  (一)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一级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设立巡回法庭是为了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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