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对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1)条件:①确有必要,②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③时间: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第42条
(2)情形:《民诉法解释》第42条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3)文书: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转移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何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