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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该怎样索回?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248人看过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产生原因

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是忽视了实体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了权属登记;对有些房产在没有进行过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登记。二是因工作过失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多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赠与、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行政登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大部分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都隐含着较为复杂的民事、刑事等诸多矛盾,特别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登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这种争议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仅依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审查,并办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行政争议。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所以亟待出台或细化法律和规章,或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应当制定以公示、公信力为价值目标,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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