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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造成损失,怎样索偿?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485人看过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合同纠纷的情况,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具体的救济途径有:

1、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途径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这是《行政法》规定的,另外,《行政法》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2、司法救济。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途径。目前,行政合同纠纷在司法审判中,在审理程序法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实体判决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如果行政相对人遭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建议可以先和相关行政机关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又拒绝赔偿的话。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申请行政赔偿可以这样做:

第一步:行政相对人要确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步:确定赔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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