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344人看过

一、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1、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未出资股东能否撤销其股东资格

未出资股东是可以撤销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1、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2、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3、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公司在注册时认购股份的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的情形,是可以认缴注册资金的,至于认缴的年限,可以由股东与公司协商之后确定,一旦确定了缴纳的年限,但是在年限届满之后却没有认缴,此时股东就已经违约了,故此不管其是否有能力支付认缴的注册资金,都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