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董XX、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公司与杨XX于本案开庭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XX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7元,减半收取800.85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