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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破产了,债主也别乱来!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最容易踩的10个刑事大坑

作者:管宇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最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案子越来越多。很多债权人一听说债务人要破产,第一反应就是:我得赶紧想办法把钱弄回来!


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我必须要提醒各位债主大人一句:破产不是法外之地,债权人也不是想怎么干就能怎么干的。


这些年,我在办案过程中见过不少债权人,本来是有理的一方,结果因为太着急、太冲动,用了一些非常手段去讨债、去申报债权,最后钱没要回来多少,自己反而先栽了进去——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就把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最容易踩的10个刑事法律大坑给大家掰开揉碎了讲一讲。





风险1:


虚构债权、伪造证据申报债权

——这是最蠢的自杀式操作


有些债权人一看债务人要破产了,心想:反正他欠我100万,我干脆再加个50万,把利息算高点,或者编点其他名目的欠款,反正破产管理人也不一定查得出来。


我告诉你这个想法很危险

什么叫虚构债权?就是你本来只借给债务人100万,但你去申报的时候说欠你150万。或者压根就没这回事,你硬是伪造一份借条、合同,说人家欠你钱。


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且,伪造证据的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说个真实案例。浙江有个债权人王某,在破产申报时把150万的债权虚报成300万,还伪造了对账单。管理人审核时发现破绽,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最后王某被以诈骗罪判了两年。


欠多少报多少,别耍小聪明。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不是走形式的,现在大数据一比对,银行流水一查,你那些小动作分分钟会露馅。





风险2:


以虚假诉讼、仲裁生效文书申报债权

——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个比第一种更高级一点,也更隐蔽。有些债权人觉得光自己伪造证据不够有说服力,干脆去法院打一场假官司,或者去仲裁委搞一个假仲裁,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然后用这个合法外衣去申报债权。


具体怎么操作呢?你和你那个要破产的债务人朋友商量好,编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纠纷,然后去法院起诉。法院不知情,开庭时你们配合演戏,被告认账,法院就出了一个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你拿着这个文书去破产管理人那里申报债权,看起来天衣无缝。


但这种行为直接触犯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专门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注意,这个罪不仅仅是针对原告,你和债务人串通起来搞虚假诉讼,你们俩都是共犯。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大,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对破产管理人实施诈骗,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我们办理的一桩江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串通,伪造了200万的借款合同,然后到法院起诉,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张某拿着调解书去申报债权,后来被其他债权人举报。最终,张某和李某双双被判虚假诉讼罪,各判了一年半。


别以为有了法院的文书就万事大吉。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法院会对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取得的文书,不仅债权不被认定,你还会被移送公安。





风险3:


虚构优先受偿权违规获取优先清偿——想插队小心插到监狱里去


破产清偿是有顺序的:先还职工工资、社保,再还税款,然后是普通债权。有些债权人看着自己排在普通债权那一列,心想:这得等到猴年马月?我得想办法变成优先债权。


于是,有人就开始动歪脑筋了


比如你明明是普通借款,你偏偏说这是工程款,因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或者你伪造一份职工工资表,说自己也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欠你工资。这些都是虚构优先受偿权。


这种行为涉嫌诈骗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优先受偿权意味着你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先拿钱,你多拿一块钱,其他债权人就少拿一块钱。本质上是在诈骗破产财产。


如果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优先权不是你想有就能有的。工程款需要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职工工资需要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伪造这些东西,一查一个准。




风险4:

与债务人、管理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别搞小团体


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都是利益相关方,理论上应该公平受偿。但总有人想走捷径,私下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勾兑。


你跟债务人老板说:你配合我把债权做大,到时候我拿到钱,分你一半。或者你找管理人:只要你把我的债权优先认定,我给你好处费。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与管理人串通。管理人如果收受你的贿赂,在债权审核、资产处置中给你特殊照顾,你和管理人都可能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


第二种,与债务人串通。你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或者诈骗罪的共犯。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恶意串通行为如果被发现,你的债权不仅会被剔除,已经获得的清偿还要追回来。


破产程序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你搞小动作,其他几十个、几百个债权人都盯着呢。一旦有人举报,你跑都跑不掉。





风险5:


以暴力、软暴力催收破产债权

——扫黑除恶不是说着玩的


很多债权人习惯了用江湖手段解决问题。债务人一破产,老板跑路了,有些人就组织人上门堵门、拉横幅、泼油漆、跟踪骚扰,甚至直接动手打人。


你觉得走法律程序太慢,想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于是带着几个人,到债务人家里或者公司里,不让人走,不让人干活,或者干脆把人打一顿。


这可就涉及多个罪名了。


把人打伤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打砸东西,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用跟踪、骚扰、恐吓的方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催收非法债务罪。


特别要提醒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专门针对使用暴力、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虽然你催收的是合法债务,但手段过激,比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跟踪、骚扰,照样可能触犯这个罪,或者触犯寻衅滋事罪。


暴力催收已经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你再有理,一旦动手,有理也变没理。合法债权,要用合法手段去维护。





风险6:


不当获取、泄露破产涉密信息

——别把自己当间谍


破产过程中,管理人或者法院可能会接触一些商业秘密或者敏感信息,比如债务人的核心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有些债权人通过各种渠道拿到这些信息,然后要么自己用,要么到处传播。


你通过关系,从管理人那里看到了债务人的客户名单,然后转头就去联系这些客户抢生意。或者你把债务人的核心技术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219条,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产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不是摆设。你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债权申报和破产程序本身,不能挪作他用。一旦拿去牟利,那就是犯罪。





风险7:


为谋取不当清偿利益行贿

——花钱买债权,可能买来刑期


有些债权人特别懂事,知道找谁办事。于是给管理人塞红包,给法官送礼,给审计人员好处费,目的就一个——让我的债权多确认一点,早点拿到钱。


你觉得自己债权没问题,但怕别人走后门把自己挤下去,于是你也去走门路。或者你的债权本来有问题,想通过送礼让管理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是典型的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90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管理人虽然是中介机构,但如果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公共职能,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你给他们行贿,你就构成了行贿罪。


别指望用钱摆平一切。破产程序有法院监督,有债权人会议监督,还有审计、评估等一系列外部监督。行贿的成本,远比你想象的高。





风险8:


恶意操纵债权人会议表决

——想当幕后黑手?没那么容易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很多重大事项都要在这里表决。有些大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群体的领头人,就想通过拉拢、威胁、收买其他债权人的方式来控制表决结果。


你为了让某个方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私下给其他小债权人塞钱,让他们按你的意思投票。或者威胁他们:你要是不听我的,以后别想在这行混了。


这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如果涉及资产处置的招投标的话,或者强迫交易罪,如果涉及资产转让的话。


另外,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操纵表决,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没有一个专门叫操纵债权人会议罪的罪名,但你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往往会触犯其他刑事法律。


债权人会议是议事机构,不是角斗场。你有意见可以在会上说,可以依法提异议,但不能搞暗箱操作。





风险9:


恶意阻扰破产程序推进

——闹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些债权人觉得破产对自己不利,比如重整方案下自己的清偿率太低,于是一哭二闹三上吊,阻挠管理人进场调查,阻挠资产评估,甚至聚众到法院门口拉横幅。


你不满意破产方案,但又不想走法律途径解决,于是带着一群人,堵在债务人公司门口不让管理人进去工作,或者到法院门口静坐、喊口号。


这可不是维权,这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行为更激烈,比如冲击法院、殴打工作人员,还可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者妨害公务罪。


法律给了你表达诉求的渠道。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聚众闹事,只会让你从原告席坐到被告席。





风险10:

受让破产资产时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别贪便宜吃大亏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把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比如拍卖机器设备、库存商品、房产等。有些债权人或者第三方投资者,明知这些资产来路不正,比如是债务人通过非法集资、诈骗得来的钱购买的,但价格便宜,就买下来了。


你看中了一台很便宜的机器设备,价格只有市场价的三分之一。你知道这可能是债务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买的,但你觉得管他呢,便宜就行,于是就买了下来。


你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的认定关键是明知。如果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或者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司法机关就可以推定你应当明知。


买破产资产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比如法院指定的拍卖平台,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如果发现价格低得离谱,多问一句为什么,别稀里糊涂就成了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


写在最后


说了这么多,核心意思就一个:


破产不是逃债,

债权人维权也绝不能越界。


你本来是受害者,是债务人欠你钱,你有理。但如果你用了非法手段,你就从有理变成了没理,从债权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到时候,钱没要回来,自己先进去了,值得吗?



给各位债主几条建议:

第一,合法申报。

有多少债权报多少,别虚构,别夸大。

第二,走正规程序。

对管理人的认定有异议,依法提起诉讼;

对重整方案不满意,依法投反对票。

第三,保持理性。

别暴力催收,别聚众闹事,别行贿拉拢。

第四,守住底线。

不该看的信息不看,

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买的便宜不买。


破产程序是公平的,法律也是公平的。只要你依法维权,该你的钱一分不会少;但如果你动歪心思,该你的刑期也一天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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