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韩某,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2月23日下午,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购买毒品,被告人于某遂联系被告人韩某帮忙购买,于某收到孙某550元现金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韩某530元,后该几人一块乘车到巩义市回郭镇清中村菜市场附近,被告人于某、韩某下车以4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可疑毒品两包,二人将其中一包可疑毒品分成两小包(净重0.29克、0.11克)分别持有,另一包可疑毒品(净重0.43克)交给孙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焦某、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孙晓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且于某、韩某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下午,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购买毒品,被告人于某遂联系被告人韩某帮忙购买,于某收到孙某550元现金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韩某530元,后该几人一块乘车到巩义市回郭镇清中村菜市场附近,被告人于某、韩某下车以4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可疑毒品两包,二人将其中一包可疑毒品分成两小包(净重0.29克、0.11克)分别持有,另一包可疑毒品(净重0.43克)交给孙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某、韩某的具结书、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李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称重取样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韩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韩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