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巩义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91号
原告A,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白XX,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A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8月,原、被告A介绍认识,201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与被告父母经常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也经常因为琐事打骂原告,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发现自己怀孕,2015年3月,原告因怀孕血压过高在巩义市XX医院住院并于2015年3月27日生育一男婴,男婴未存活,原告出院后,回到被告家居住三天,被告三次驱赶原告,原告没有办法,回到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原告对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无法谅解,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白XX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A介绍认识,2013年11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7月23日原告发现自己怀孕,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男婴,男婴因病未成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作为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到组成家庭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XXXX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张丽彩
人民陪审员 薄有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