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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XX与河南XX公司、第三人河南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晓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第三人河南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A,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第三人河南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A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54元,并从2014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A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利息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A于2015年7月23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A承担(原告A已交诉讼费21228元,多交部分予以退还原告A),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彭XX
代理审判员  A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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