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在分手时总会出现各种纠纷,分手时要求付分手费,或者一方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青春“买单”,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
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许多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分手给付分手费要根据双方的约定:
1、如果双方分手时对分手费未做约定,现在被对方主张分手费,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不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有些人分手后又要求分手费的,即可以拒绝,没有义务给。
2、反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分手费,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约定属于赠与。但是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不给分手费,属于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其不给分手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受赠人也不能请求给付财产。
不过,不管分手前或是分手后约定了分手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给,也可以不给,都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实际中,有些恋人分手时约定分手费,并且是受对方威胁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如果发现对方使用暴力威胁给分手费,威胁生命健康权甚至家人安危的,可以在必要时积极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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