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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675人看过举报


对于诉讼而言,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是最重要的活动,准备好证据很重要,但许多人对证据法学不够解,本文简要介绍一下证据法学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证据能力证明力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如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判断标准是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一般说来,在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要件后,证明力主要与其关联性相关,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愈紧密,证明力愈强,反之亦然。


确认证据证明力所遵循的原则

(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力一般高地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评价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能出庭的作证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

(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品行、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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