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信阳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李某的领导下,采取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活动5000余万元。后该公司不能正常结息,投资人遂报警要求追求李某等人刑事责任,返还投资损失。
代理经过:
何文真律师经过阅卷及收集证据,在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主要负责人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在法院审判阶段,何律师在多次阅卷及取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部分投资人系犯罪嫌疑人亲友该部分数额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对于已经偿还的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等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平桥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为2000余万元,案件取得较好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