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认为起自建五层楼房之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受到第三人河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57号楼、61号楼的影响,认为被告某市规划局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未尽审慎审查,且颁证程序违法,故而要求撤销某市规划局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代理经过:
何文真律师在接案后,通过阅卷、实地查看、向被告及第三人相关负责人询问等方式充分了解案情,确立的代理思路。提出了以下主要代理意见:第一、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期限。第二、被告在核发证件时事实证据完备。有被告档案室保管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第三、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依法进行了公示。对此被告提交了公示牌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罗山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