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原告承接被告楼盘的引流活动,产生活动费216004元,同时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售楼处进行包装,产生包装费50493元,上述费用共
计266497元。
原吿A公司委托焦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吿包装费5049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引流活动费21600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529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52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于2023年4月11日才就各项费用的数额达成一致。被告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也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包装费50493元、引流活动费216004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费用,与约相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在被告接 收工作成果时主张费用,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用、财产保全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釆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 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日内偿付原告A公司包装费50493元,引流活动费216004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52元,共计7149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焦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