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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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仲裁,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赔偿包括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发布者:焦惠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 2022年7月10日提出离职。

申请人委托焦惠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 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169.44 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63.64 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5093.4元;4、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 2022年7月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工资:200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9337.93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及 2022年度防暑降温费1500元;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5269.43元。

庭审中申请人诉称,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经朋友介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绩效工资加奖金。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由被申请人处车队队长安排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不存在休息日。2022年6月2 日,队长临时加派申请人送货去荣成,荣成并非申请人的送货范围,且当时荣成区域有疫情,返回就会被隔离。因申请人有生病 的父亲需要照顾,无法去荣成送货,如果坚持要申请人去荣成送货,申请人则不再继续工作,并非是要辞职。随后,队长就安排了其他人员去荣成送货。2022年7月1日,队长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不用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 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无需再次支付;2、申请人为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3、申请人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5天已经休完,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已休4天;4、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结合申请人与其分管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7月1日,申请人微信回复说“那到今天一个月了吗?我今天晚上就不用上去了是吧?”可以看出,申请人自 2022年7月1 日起就再未上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5、依据银行转账凭 证,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5日结清申请人2022年3月至 2022年5月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2022年6月工资应当在2022年7月26日发放,申请人2022年7月1日因自身原因离职,也不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离职手续,也不向被申请人交付驾驶车辆等原因,被申请人未结算申请人2022年6月工资 4849.04元;6、被申请人处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如有加班情况,也按标准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7、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8、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9、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

仲裁委认为,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流水专用回单》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2021年3月29日、 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均向申请人发放了工资,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2021年6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观点,与事实相悖,仲裁委不予采信。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以申请人主张的2021年2月18日为准。通过申请人与队长的2022年7月 1 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7月2日起再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综上,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1 年2月18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及绩效工资和奖金,其观点缺少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采信。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3300元为准。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其2022年2月1日至2022 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2022年7月25日潍坊银行的《电子回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工资,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工资的事实 清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享受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仲裁委予以支持。

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 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 和2022年度的防暑降温费,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 度和2022年度的防暑降温费,其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每月休两天,且通过申请人与队长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申请人确实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 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仲裁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主张在2022年6月初,申请人曾因不同意去威海荣成送货而提出辞职,但在2022年6月份,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亦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辞职申请作出任何的 意思表示,而是在2022年7月1日,突然通知申请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的观点,缺少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采信。综上,系被申请人原因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理由,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工资4849.0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553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3577元;

五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63.64元;

六、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焦惠,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至今先后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政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擅长各类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医疗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