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被配送外卖的骑手撞伤,受害人具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赔偿?
首先,需要分析外卖骑手与平台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务?是劳动?是合作?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平台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协议,将外卖业务外包,相应的用工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外包公司,由第三方外包公司与骑手签订具有劳务性质的服务合作协议。因此,平台与骑车之间不存在用工上法律关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与骑手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以此种情形为例。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卖骑手作为侵权人是适格的被告。同时,作为外卖骑车,其从平台接单配送外卖至客户,在配送过程中撞伤他人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第三方外包公司是适格的被告。相应的侵权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在外卖骑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有权进行追偿。
最后,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外包公司都为骑车购买的一定赔偿限额如人伤、医疗误工、财产损失在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因此,保险公司是适格的被告。那么可能出现的赔偿顺位是保险公司,金额不足赔付的,第三方外包公司赔付,还不足赔付的(很少出现),外卖骑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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