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袁某某(另案处理)的贷款公司担任讨债人员期间,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伙同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方某、林某某、史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张某家中,向张某索要90万元欠款未果。2016年8月29日至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方某、林某某、史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袁某某的指使下,轮流排班在被害人张某家中,对张某进行看管并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张某及家人归还虚高欠款。2016年9月4日,被害人张某趁看管人员不备出逃,后于同年9月6日在黄浦江边被发现其尸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赵某某、李某某、史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丁某某、吕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接受证据清单、借据、收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微信聊天内容等,相关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案发经过表格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