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需正确厘清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结算型民间借贷和现金交付的认定
2009年6月2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1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0年6月25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有证人李某证明,彭某做借款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李某是现金交付的在场见证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刘某向彭某转账共计60万元。2010年7月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刘某应于2011年7月5日前归还彭某借款101万元。2011年7月15日,彭某起诉刘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1万元。刘某抗辩,其已经归还彭某60万元,剩余欠款应为70万元。
案例二: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李甲的银行交易明细记载:2014年4月4日,由周某汇入80万元;2014年4月8日,汇出78万元至李乙(李甲女儿),资金用途为“家用”。除此之外,上述期间李甲的上述账号无其他资金往来。周某起诉李甲要求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李甲抗辩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80万元系周某委托李甲理财的款项。
案例三:涉及仅有借据等债权凭证案件的处理
2016年6月2日,杨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家人看病就医,今向朱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最后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9日,朱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万元及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杨某抗辩并未收到朱某10万元,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案例一中,彭某申请作为朋友的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证实彭某做借贷生意故家中有大量现金,并陈述了彭某将130万现金交付给刘某的整个过程。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李某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二中,李甲对其抗辩的80万元系委托理财而非借贷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李甲可以提供书面委托协议、理财相关的账户信息或者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但是该案中李甲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案例三中,杨某抗辩未收到朱某的10万元是对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否认。该案中,杨某指出依据习惯,当事人会在书写借条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钱款,但其银行账户在这段时间内并无相应的资金进入。朱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多笔钱款往来,与涉案借条最近的一次发生在借条出具10日前,且与涉案金额存在较大差距。最终,法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综合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