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丽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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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万索赔被驳回:精准界定“管理人”边界,助河湖中心成功免责

发布者:尹丽翠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5-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纠纷——河湖管理职能部门是否应对开放式公园内成年人跨越防护设施溺亡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简介

某市开放式免费公园内,一名成年男性与朋友晚间散步时,跨越湖边防护铁链后不慎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以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三家单位:

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公园实际管理单位)

某园林建设公司(绿化养护承包单位)

某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管理职能部门)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超105万元,主要理由为:事发水域水深约2米,岸边未按《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且当晚灯光昏暗。

三、代理思路(尹丽翠律师代理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抗辩
依据《河道管理条例》及该中心“三定”方案,证明其职责为河道保护、岸线管理、生态修复等行政管理事务,并非案涉公园的管理人、移交人或接收人,对公园内部设施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规范适用排除
指出原告援引的《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主要约束公园设计与建设单位,不能当然适用于河道管理职能部门,且事发区域是否属于“人工水体”存在争议。

过错与因果关系阻断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夜间临水风险,仍主动跨越防护铁链,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公园已设置警示标牌、救生圈、照明灯及铁链防护,管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不能将安全注意义务无限转嫁给管理部门。

无偿开放式公园安保义务的合理限度
强调开放式免费公园的管理者仅负一般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等同于经营性场所的严格标准。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因防护设施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管理疏漏,酌定赔偿死者父母20万元

河湖管理服务中心非公园管理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养护承包公司依据合同从事保洁与养护,亦不承担责任。

死者自身跨越铁链的行为是直接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诉讼结果:原告对河湖中心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五、律师点评(尹丽翠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开放式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核心在于准确界定‘管理人’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我们首先从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责入手,成功证明了河湖中心并非案涉公园的管理主体,不具备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前提。其次,我们坚持‘任何人不能因自身重大过错而将责任完全转嫁于公共管理者’的原则,强调成年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居首位。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未让一个职能不相关的行政部门为他人的不当行为‘买单’。这一结果对明确各部门在公共空间管理中的责任边界,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尹丽翠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人损赔偿,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马鞍山
  • 执业单位: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5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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