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张闲置的银行卡,一次“轻松赚钱”的出借,竟让19岁的农村青年身陷刑事指控。2021年,衡水耿浩南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案件中,当事人小郑(化名)因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号),被卷入涉案流水数百万元的贩卡链条,与多名同案人员一并被提起公诉。面对指控,耿浩南律师从“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法定从宽情节入手展开辩护,最终小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重获自由。这起案件,是“帮信罪”高发背景下极具警示意义的真实样本。
一、案情简介:一张银行卡,“卖”出刑事责任
(一)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四件套”
2020年底,19岁的小郑(化名)在他人介绍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他人收买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号),并非法提供给上线人员。经查,小郑参与收购银行卡四件套12套,所涉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起,涉案资金19万余元,资金流水达257万余元。
(二)案发被查,卷入“帮信罪”大案
2021年,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境外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案件时,循线查获了一个横跨多地的收贩银行卡犯罪链条:上线人员收购银行卡四件套数十套转售境外,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百起、涉案资金数百万元、流水过亿元。小郑作为链条中的一环,于2021年4月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三)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案发后,小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此后,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家人心急如焚,最终委托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耿浩南律师作为辩护团队成员参与承办本案。
二、办案经过:耿浩南律师的精准辩护
(一)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核实案情
接受委托后,耿浩南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办卡、卖卡的具体经过、参与收购银行卡的数量、获利情况以及到案过程,逐项核对案件时间线,认真记录每一个可能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细节,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阅卷,锁定“自首”辩护要点
随后,耿浩南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份梳理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微信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细致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经反复分析,耿浩南律师与辩护团队重点主张:小郑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法定从宽情节,成为本案辩护的核心。
(三)释法明理,促成认罪认罚落地
在辩护过程中,耿浩南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与量刑预期,引导其真诚悔罪、如实供述。小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耿浩南律师同时与办案机关就自首等从宽情节充分交换意见,推动公诉机关综合全案情节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四)出庭辩护,为缓刑全力争取
庭审中,耿浩南律师与辩护团队围绕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强调小郑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涉案银行卡中部分无法正常使用,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质证环节,辩护人紧扣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三、案件结果:自首获认定,缓刑重获自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小郑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小郑明知所售银行卡将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收买并非法提供银行卡“四件套”,依法构成该罪;同时,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理。
最终判决:小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小郑未上诉,回归正常生活。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对耿浩南律师的专业辩护深表认可。
四、成功经验:法定情节精准落地,缓刑水到渠成
复盘本案,衡水耿浩南律师总结出以下三点办案经验,供广大当事人参考:
(一)“电话通知到案”亦可视为自首
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有主动走进公安机关才算自首。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应视为自首。本案中,小郑正是凭借这一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律师的专业价值,往往就体现在对这些细微法定情节的精准把握上。
(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理性选择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小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争取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年轻当事人,更需要律师尽早介入
本案当事人案发时年仅19岁,法律意识淡薄,涉案后极易因恐惧或侥幸作出不当陈述。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释明法律,帮助其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理性选择。本案中,耿浩南律师全程跟进、细致工作,正是辩护效果的有力保障。
五、律师观点:耿浩南律师的办案心得与提醒
耿浩南律师表示: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发案量居高不下,大量年轻人因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手机卡被追究刑事责任,令人痛心。很多人以为“卡是我的,借给别人用一下没什么”,殊不知银行卡一旦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持卡人可能构成“帮信罪”,面临刑事处罚。
耿浩南律师提醒:切勿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切勿为“好处费”充当犯罪链条的一环;一旦发现自己涉案,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衡水刑事律师耿浩南,执业于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始终坚持“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办案作风,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困扰,欢迎咨询衡水耿浩南律师,让专业的人为您依法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