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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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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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然败诉了,但是我已尽了我最大努力帮助我的委托人去争取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被告f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针对本案(2025)湘1102民初****号判决,我认为法院的裁判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以下是我代表被告方的主要观点和诉讼策略分析:

一、核心抗辩思路: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f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还是个人雇佣行为。

我方主张: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系永州mf工程有限公司(下称mf公司”)从湖南rz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包而来。f作为m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联系原告、安排工作、支付部分报酬等行为,均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1条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受。因此,原告应向mf公司主张劳务报酬,而非起诉f个人。f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事实与证据层面的质疑

1. 工资单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原告提交的2022年零陵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员工工资”单上,f虽签字“属实”,但该签字发生在2024129日,而涉案工程早在20235月已全面完工,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计付期间为2022912月。从完工到签字确认,间隔长达近一年甚至超过一年,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即时结算习惯。我方认为,该工资单很可能是在原告等人长期催讨、甚至施加压力的情况下,f为缓和矛盾而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欠薪数额。

2. 工资单内容与诉讼主体矛盾

该工资单记载的欠付劳务人员共5人(cljyy、罗黎明、伍小青)。但本案仅3人起诉。为何另外2人没有一同起诉?是否已经另行获得支付?还是该工资单本身就不准确?我方认为,原告仅凭一份不完整的、存疑的工资单主张权利,证据不足。

3. 劳务瑕疵与扣款事实

原告提供的劳务施工存在巨大瑕疵(如水电安装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rz公司对mf公司进行了相应扣款。虽然该抗辩在判决书中未被采纳,但我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原告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减少报酬。法院完全忽略该事实,属认定不清。

三、对法院判决的评论

法院认为:f并未向本院提供足可认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其系职务行为,故不予采纳抗辩。但必须指出:

我方提交了mf公司与rz公司的《消防、水电、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以及另案调解书((2023)1102民初2669号),该调解书明确mf公司是工程承包方。

原告也承认部分已付劳务款系由f通过微信转账至yy再代发。这种支付方式恰恰说明f是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履行管理职责,而非以个人名义掏腰包。若f个人雇佣,为何不自己直接发给每个人?

法院简单以“不能否定个人雇请事实”为由,将公司债务转嫁给个人,缺乏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尊重,也不符合商事交易惯例。

四、后续诉讼建议(如上诉或再审)

1. 针对主体问题:上诉时应强调,原告明知工程是mf公司承包,且已通过另案诉讼主张了公司工程款,现在又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属于重复或错误主张。应追加mf公司为被告或直接驳回对f的起诉。

2. 针对证据效力:可申请对工资单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或调查原告是否曾向mf公司主张过权利,以证明f的签字仅为形式确认,并非个人债务承担。

3. 针对程序问题:一审判决将y的诉请金额10,470元判为10,000元,将cl10,000元判为10,470元,存在计算错误或笔误,可作为上诉理由之一。

从辩护角度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混同争议。我方认为,f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为公司的劳务欠款承担个人责任。一审判决忽略法人独立人格,过度保护劳动者而牺牲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安全,裁判思路值得商榷。如当事人坚持,我方将建议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突破“主体适格”和“工资单真实性”两大问题。

本案的纠纷起因为:

20229月,被告f个人雇请原告jyycl为其承包的永州市中心医院零陵院区发热门诊建设项目进行水电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每日工资标准。项目完工后,f2024129日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尚欠三原告劳务报酬共计30,820元(jy10,350元、cl10,000元、y10,470元)。但此后f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言之:f拖欠三原告劳务报酬,经催收拒不支付,引发劳务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1102民初***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1118

判决日期:2026410

当事人

身份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原告

jy

1968年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

原告

y

1989年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

原告

cl

1984年

湖南省宁乡县横市镇

被告

f

1976年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f立即支付劳务报酬合计 30,820元,其中:

jy10,350

cl10,000

y10,470

2. 本案诉讼费用由f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1. f不是适格被告,案涉工程系永州mf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2. 工资表并非f真实意思表示,落款时间(2024129日)与完工时间(2022年)不符。

3. 工资表记载欠付5人,仅3人起诉,与客观事实不符。

4. 原告提供的劳务存在瑕疵,已被rz公司扣款。

法院认定事实摘要

20229月,f联系三原告为永州市中心医院零陵院区发热门诊建设项目进行水电施工,口头约定工资标准(jycl350/天,y400/天)。

2024129日,f2022年零陵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员工工资”单上签字“属实”,确认欠付工资总计35,370元,其中:cl10,000元、jy10,350元、y10,470元。

f通过微信向y支付部分劳务款,y代发他人。

f系永州mf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湖南rz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项目的《消防、水电、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rz公司欠付工程款,经另案调解((2023)1102民初2669号),rz公司应支付431,899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判项

内容

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jy劳务报酬 10,350元

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劳务报酬 10,000元(注:原告诉请为10,470元,判决金额有调整)

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cl劳务报酬 10,470元(注:原告诉请为10,000元,判决金额有调整)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f承担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