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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代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获判工程款近20万元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5-09

律师观点分析

拿到这份判决书,我的总体判断是:这是一个“胜诉但留有遗憾”的案件。 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核心工程款债权得到确认,但诉请金额被大幅核减,利息和连带责任请求被驳回。作为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和反思,往往比单纯的胜负更有价值。

1. 案件核心难点:未完工程如何结算?

这个案子最大的法律争议,在于施工方未完工即撤场,且双方未验收、未结算,工程款该如何确定。

原告YX公司最初诉请金额是262531元,这很可能是基于自行估算或工程进度的简单推算。但我方深知,在没有结算文件的情况下,这种估算几乎不可能直接被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的启动,既是必经之路,也是风险所在——鉴定结论很可能对原告不利。

最终鉴定结果显示,YX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942755.35元,减去未完工部分54147.13元,再减去已付的690000元,最终法院认定的应付余款仅为198608.22元,比诉请少了近7万元。这直观地说明:在未完工程纠纷中,当事人的自我估算往往与客观造价存在较大偏差。 作为律师,在起诉前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这一点,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

2. 诉讼策略的关键选择:是否拉lr做被告?

本案中,我们选择将lr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明确认定lr“非合同相对方”,驳回了我方对他的全部诉请。表面上看,这一策略似乎“失败”了。

但从诉讼实务角度,这一选择仍有其合理性:

事实查明功能:lr作为发包人正政公司的技术员、受委托管理工程事务的关键人物,他对工程实际状况(材料是否合格、返工原因、停工原因等)的了解,是查明事实不可或缺的一环。将其列为被告,可以迫使其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上陈述事实、接受质询。他第一次开庭到庭并发表了意见,这对我方了解被告方的核心抗辩理由是有价值的。

施压与谈判功能:将个人与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在实务中有时能起到施压效果,促使背后的实际决策者正视问题。虽然本案最终未促成调解,但不能完全否定策略本身的合理性。

当然,回过头看,如果起诉前有更充分的证据预判到法院会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对lr的诉请,或许可以集中火力对付合同相对方HS公司,节省部分诉讼精力。这是一个值得复盘总结的节点。

3. 鉴定的攻防战:撤回质量鉴定,是对方的致命伤还是我方的护身符?

载明,被告HS公司最初申请了包括“工程质量及返工损失”在内的鉴定,但随后又撤回该项委托。我认为,这是本案攻防胜负手的关键节点之一。

对方声称“材料质量完全不符合要求”“造成工程返工”,这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常见、也最难对付的抗辩。一旦质量鉴定程序启动,且结论对我方不利,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返工索赔,甚至可能被反诉吞掉大部分工程款债权。

对方撤回质量鉴定,原因我们不得而知——可能是鉴定费用高昂,可能是对鉴定结果没有信心,也可能是诉讼策略上的失误。但无论如何,客观结果对我方极为有利:法院在对方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只能按合格工程来认定我方完成的工程量价值。 这保住了我们最核心的工程款债权基础。

4. 对法院裁判逻辑的评价:有亮点,也有遗憾

值得肯定的亮点:

法院对合同包干价范围的认定,整体上对我方相对有利。在10樘卷帘门和内隔墙板是否包含在包干价的两个争议点上,法院均采信了“包含”的立场,这使得实际完成量造价和未完工造价得以在一个统一的包干价框架内计算,避免了更复杂的单价拆解争议。对于我方“合同是包干价”的核心主张,法院给予了根本性支持。

留有遗憾的部分:

第一,逾期利息被驳回,值得商榷。 法院认为“双方对工程未及时验收结算均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利息。但事实上,付款义务是发包人的核心义务。即使结算存在争议,发包人对于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仍有及时支付的义务。以“验收结算未完成”为由,完全免除付款方自应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约方的责任,对垫资施工的承包方有所不公。这一判项是否上诉,值得与当事人慎重讨论。

第二,lr责任认定的说理过于简略。 判决书仅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驳回,但对于他作为实际管理人、资金经手人(如有)等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或履行辅助人的情节,未作更细致的分析。虽不改变结果,但说理稍显单薄。

5. 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启示

这个案子,无论对我方当事人还是同行,都有几点深刻的启发:

撤场前的法定动作,一个不能少。 YX公司是“撤离施工现场”而非完成交付。撤场前,必须完成已完工程量的固定(拍照、录像、现场公证)、向对方发送书面撤场通知并要求限期组织中间结算。缺少这些动作,后续维权将举步维艰,举证责任几乎全压在施工方身上。

合同包干价的范围,一字千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卷帘门、内隔墙板是否包含在包干价内,如果当初合同能附上一份更明确的范围清单,争议就可能避免。模糊地带就是风险地带。

质量抗辩是把双刃剑。 当事人常把“质量不好”挂在嘴边作为赖账借口,但真要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结论的不确定性,往往会让提出方谨慎。律师要善于利用这一点,在质证和庭审中精准施压,迫使对方撤回或不启动质量鉴定。

总的说来,这个案子打得扎实,核心债权得以确立,体现了专业鉴定的关键作用和法庭攻防的策略价值。但部分诉请的驳回也再次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案件的成败,常常在合同签订和撤场清算的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伏笔。诉讼只是最后的校正,而非万能的补丁。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1121民初****

法院: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416

开庭审理:是(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程序: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原告:祁阳Y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祁阳市HS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lr

身份信息:男,1981年生,汉族。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红旗社区

三、诉讼参与情况

第一次开庭(2025515日):原告及代理人、两被告均到庭。

第二次开庭(2025113日):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一(HS公司)及代理人到庭

被告二(lr)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

四、合同与工程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日期:20241018

合同名称:《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内容:承包“祁阳市**路湖南**生物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中新建厨房的钢结构工程。

合同价款:按每平方440元包工包料,结算面积以施工图建筑面积结算,另有甲方一次性补偿15000元。

工程状态:原告于2025120日左右撤离施工现场,部分工程未完工,双方未进行验收和结算。

已付款项:被告HS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90000元。

五、鉴定信息

鉴定机构:湖南***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鉴定意见出具日期:2025929

主要鉴定结论:

1. 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金额为952531.41元。

2. 原告未完工工程量造价金额为54147.13元。

鉴定费承担:共33000元,原告垫付22000元,被告HS公司垫付11000元。

六、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关于应付工程款

争议点一:实际完成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中,因10樘卷帘门是否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存在争议,涉及金额9776.06元。法院认定此项应包含在包干价内,故采信确定金额942755.35元。

争议点二:未完工工程量。内隔墙板造价是否包含在包干价存在争议。法院认定此项包含在包干价内,故对未完工造价金额54147.13元予以全额采信。

最终结算金额:实际完成造价 未完工造价 = 942755.3554147.13= 888608.22元。

应付未付金额:最终结算金额 已付工程款 = 888608.22690000= 198608.22元。

责任主体:lr为受托管理人员,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2. 关于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工程未及时验收结算,双方均有责任,故不支持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请求。

七、判决结果

1. 被告祁阳市HS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8608.22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lr的诉请及逾期利息)。

3.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元,由被告HS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负担22000元,被告HS公司负担11000元。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