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姚方凤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西-玉林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8778002925

服务地区:广西

咨询我
06:00-23:00

没签合同,钱就白给了?姚律师:凭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照样追回11万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55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周某某的代理人(姚方凤律师),从专业辩护和诉讼策略角度,我对本案的整体走向、裁判逻辑及后续风险有以下观点:

一、诉讼策略上的“胜利支点”:证据闭环的巧妙构建

本案没有书面合作协议,被告也未到庭,这本来是极大的诉讼风险。但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成功利用转账附言+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1.穿透“无名合同”性质:法院并未因无书面协议而驳回,而是依据聊天记录中双方协商“合作股份协议”草案、被告指示付款等细节,认定了事实合同关系。这提醒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保留好,并逐句梳理聊天记录中的“指令”与“承诺”词汇。

2.附言的法律定性:四笔转账的附言明确写明了“租金款”“接水电费用”“消防二款项”,这在法律上属于付款人对款项性质的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到庭抗辩),视为默认款项用途,成功将款项锁定为“项目专款”而非“借款”或“赠与”。

二、实体法适用中的“精准切入”:以“目的落空”取代“违约”之诉

本案并未纠缠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因为无合同条款约定工期),而是直接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我们向法庭重点陈述了“案涉地块已被晟宁公司建成建筑物”这一客观事实,证明被告所谓的“租赁资源”已物理上不存在。

这一策略规避了“被告是否有权转租”的举证难点,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既然你收钱,且项目已不可能启动,你若不退款,就必须证明钱已合理支出。由于被告缺席,未能举证资金流向,法院直接支持了全额返还,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逻辑。

三、对缺席判决的“两面性”评估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然给我们带来了“缺席判决”的程序便利(视为认可我方证据),但也隐藏着执行层面的巨大隐患:

有利面:法院完全采信了我方单方陈述,节省了庭审对抗的时间和精力。

风险面:被告“失联”或消极应诉,通常意味着其名下财产状况不佳或已准备转移资产。虽然判决支持了保全费(说明我们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如果保全未实际冻结到足额资金,那么这份判决只是一张“法律白条”。接下来的执行阶段,才是真正的硬仗。

四、利息起算时间的“权衡取舍”

我方诉请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这一点在代理中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虽然没有主张起诉前的利息(因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起诉前难以计算逾期损失),但选择以立案日作为起息点,是最稳妥、最不易被推翻的计算方式,避免了被告就“催告时间”提出抗辩。

五、后续代理工作的核心痛点与建议

作为代理人,我不会因判决胜诉而放松警惕。当前最关键的任务是:

1.紧盯生效时间与履行期:判决于2026522日作出,被告有15天上诉期+10天履行期。需密切关注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虽然缺席判决上诉概率低,但仍需留意邮寄签收情况)。

2.全力推进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应立即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告缺席,需立刻向执行法官申请查询被告名下银行流水、不动产及车辆,并重点追查那116500元的资金最终流向——若查实被告将款项挪作个人消费,可尝试通过执行程序或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施压。

3.当事人预期管理:需坦诚告知当事人周某某,诉讼胜利不等于拿回钱。若被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会面临“执行终本”的风险。建议同时查找被告是否有固定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可执行)或已知的债权。

本案判决在法律定性上是非常标准且正确的,体现了法院对“诚信原则”的维护,没有让缺席的被告因不答辩而获利。但从代理实务看,本案件在诉前保全时若能成功冻结被告银行卡或房产,才是真正的“完美收官”。目前胜诉只是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执行攻坚,才是检验我们代理工作含金量的最终考场。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03民初***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一审)

立案日期:202564

开庭日期:202594

判决日期:2026522

当事人信息

身份

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周某某

1971年

壮族

南宁市青秀区

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陆某

1988年

汉族

南宁市青秀区房

(未到庭,未答辩)

诉讼请求(原告主张)

1.返还本金:116,500元;

2.资金占用利息:以116,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6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合作背景:原、被告拟合作经营南宁市青秀区处临时用地地块(原告称被告声称有资源可承租)。

款项交付:原告于2024926日、1017日、1028日、118日分四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16,500元(附言注明用途为租金、接水电费、消防二款等)。

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合作项目未实际启动,案涉地块已由广西南宁晟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建筑物。

争议焦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告是否应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合同关系成立:结合转账附言和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合作投资合同关系(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2.合同目的落空:案涉地块已被第三方建成建筑物,合作项目无法启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责任承担:被告未举证证明款项用途或流向,应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4.利息计算:按LPR自立案之日(20256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判决结果

1.返还本金:被告陆某向原告周某某返还116,500元;

2.支付利息:以116,500元为基数,按LPR20256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630元(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1,103元,由被告负担;

4.履行期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5.迟延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